銷售方收到第三方的補貼是否需要納稅
案情簡介
近期在對某房地產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承接政府立項的經濟適用房項目時,直接為購房者辦理銷售手續并結算銷售價款。但政府定價和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之間存在逆差、銷售毛利虧損,建設發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另外支付給房產企業“差價補貼”,企業認為這部分補貼是政府給的,不屬于指定價格范圍,將這部分“差價補貼”列為營業外收入,涉及計稅金額兩億元,沒有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稅法分析
一般納稅人都知道在交易雙方之間發生的銷售款項通常是需要納稅的,但是對銷售方收到第三方的補貼等款項,往往認為和交易雙方無關,不作為銷售收入,也不作納稅處理。對這種問題需要根據稅法規定進行具體判斷。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應稅收入不僅包含收取的全部價款,還應包含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上述房地產企業收到的“差價補貼”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直接相關,屬于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應稅收入,納稅人應該按規定在取得上述“差價補貼”時作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等。納稅人若未及時申報繳納,將承擔稅款滯納金和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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