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企業要不要減資?有哪些稅務風險?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亮點很多,包括:公司資本制度,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行為規范,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和上市公司治理規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國家出資公司等各個方面。
作為財務,我們不僅要及時了解這些變化,更應關注這些變化會帶來哪些風險!
1
認繳制變為限期五年內實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補充:對于實施前已登記設立的企業,出資期限超過新法規定的,應在三年過渡期內逐步調整至新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一句話解析:以前出資期限隨便寫,多久出資都可以,現在必須5年內交齊。杜絕空手套白狼!
2
新增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句話解析:增加責任人,大家都來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3
新增股權、債權等可作價出資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句話解析:股權、債權也可以用來出資了。
4
擴大股東知情權范圍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句話解析:股東可以看會計做的憑證了!以前不讓看。還有對全資子公司相關資料的復印、查閱權。
5
新增違法減資法律后果的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新增簡易注銷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
新增強制注銷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依照前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8
新增股東催繳失權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股東未按期出資的,公司發出書面催繳通知,可以載明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少于60日。第二,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書面的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第三,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第四,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實踐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決議糾紛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一句話解析:股東不按期出資,書面催繳后,寬限期內還沒有出資,那自動喪失未出資股權。
9
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一句話解析:雖然沒到出資期限,但如果欠款還不上,股東要提前出資。
10
增加了橫向人格否認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句話解析:無論是母子公司,還是兄弟公司,濫用權利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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