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業務: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中國稅網 作者:中國稅務報-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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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發生一筆建筑材料銷售退回業務,因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程序繁瑣,購銷雙方商定由退貨方再開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后又銷售給原售貨企業。另外,為了完成銷售業績考核,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該公司聯系另一企業進行發票對開,雙方都視同銷售入賬,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及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發現后,根據相關規定,責成購貨方對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對購銷雙方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及虛開專用發票的行為進行處罰。
納稅人喊冤,認為稅法及相關規定對此并無禁止,且對開發票退貨方將該份發票作了賬務處理,計算了銷項稅金,不存在少繳或逃避納稅行為;供貨方用該進項發票抵減原來計提的銷項稅金,也不存在故意逃稅問題。其實質是銷貨方將退貨作為一種重新銷售處理,購銷雙方均不存在偷逃稅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稅款流失,操作上并無風險,不應受到稅務處理處罰。
稅務機關認為,銷售退回和正常銷售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項業務。發生銷售退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明確,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這表明,只要納稅人取得的是虛開發票,無論是否對國家稅款造成損失,都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抵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為此,企業發生銷貨退回行為,不能因為怕麻煩而忘了涉稅風險,而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具紅字發票,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實際上等于重復計稅,增加稅收負擔。
對于為完成銷售業績或保留某種資格,在沒有真實商業交易的情況下,即如果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服務等,未按照正常經營業務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與其他企業對開發票,即使雙方都進行了進銷處理,沒有少納稅或逃避稅收行為,但此行為符合虛開專用發票特征,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對于虛開專用發票(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受票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且取得憑證不合法,應調增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并根據《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法規處罰;對于虛開專用發票行為,應按相關規定對企業的虛開行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有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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