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給個人的獎勱是否免個人所得稅【石家莊信友】
問:政府給個人的一些獎勱,有無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關于對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2]44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350號、均已作廢。
目前執行至2014年有效的:《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3〕610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
(一)15號文件第一條所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按照實際發生的股權轉讓次數,在每次取得股權轉讓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15號文件精神,企業技術人員享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應由獎勵單位在股權獎勵次月7個工作日內將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2.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
3.獎勵單位股權激勵方案和獲獎技術人員名單;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情況表》(附件8)。
(三)獎勵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并在股權獎勵發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變化情況表》(附件9),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試點稅收政策的企業是否注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進行核查,發現享受試點稅收政策的企業未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稅〔2013〕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一、對試驗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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