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費、運雜費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公司為油品銷售企業,和運輸企業簽訂油品運輸合同,合同中約定裝卸和其他運雜費的定價標準,作為以后要總價漲跌的談判標準,合同規定運輸公司全部向我公司開具運輸發票。合同約定的裝卸費運雜費是否需要單獨核算,并做進項稅轉出?
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三條第四款物流輔助服務規定: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上項規定,為貴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同時還提供裝卸和其他運雜服務,這屬于規定中的混業經營情形,應按各項適用稅率開具發票,不能將裝卸和運雜費用也開為運輸費用。
對于發生不同性質的費用,如運輸費、裝卸費、運雜費,可按會計核算要求分別記錄,但對于符合抵扣規定的增值稅進項稅不需進行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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