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多數人關注的是一般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規定應抵扣且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稅法規定購進該項固定資產允許抵扣,企業由于沒有取得進項發票,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實際抵扣進項稅額,認為企業是自動放棄抵扣權,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等。那么,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財稅〔2013〕37號文件沒有新的規定。
下面通過一個實例來看一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例如,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2月購買一臺生產設備103000元(含稅),貨款已支付,會計上按10年計算折舊。由于技術原因,該設備不適用生產經營需要,于2013年8月將該設備出售,取得價款82400元(含稅),貨款已收到。那么該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應該繳納多少增值稅?
會計處理如下:
1.2013年2月購買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設備 103000
貸:銀行存款 103000
2.2013年3月至8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 5150
貸:累計折舊 5150(103000÷10÷12×6)。
3.2013年8月處置設備時:
借:銀行存款 824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0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600〔82400÷(1+3%)×2%〕
借:固定資產清理 97850
累計折舊 5150
貸:固定資產 103000
結轉清理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70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7050
該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應繳納增值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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