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斷?
來源:北京國稅 作者:北京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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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調整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后發生的應稅行為,是按照原稅率開票?還是按照新稅率開票?一條根本的原則,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基本原則
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之前,就適用調整前的稅率。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就適用調整后的稅率。
所以,開具發票時,也就按照以上原則來選擇適用稅率。
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標準
(一)基本原則: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當天。
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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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備注 |
銷售貨物 |
直接收款 |
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
托收承付 |
辦妥托收手續 |
已經發出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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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銀行收款 |
辦妥托收手續 |
已經發出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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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銷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貨物發出(無收款日) |
已經發出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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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貨物發出(無收款日) |
已經發出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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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 |
貨物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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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
收到預收款/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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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 |
貨物不一定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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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貨物 |
貨物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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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銷售行為
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提供勞務 |
應稅勞務 |
提供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
勞務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
提供服務 |
提供服務 |
提供勞務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
服務已提供或在提供中 |
視同銷售服務 |
服務轉讓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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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服務 |
收到預收款當天 |
服務未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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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
轉讓無形資產 |
轉讓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
所有權不一定轉移 |
銷售不動產 |
轉讓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項 |
所有權不一定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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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 |
所有權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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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無形資產 |
無形資產轉讓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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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不動產 |
不動產權屬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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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收訖銷售款項
1、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2、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三
具體表述及判定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2、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3、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款項已收到,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款項已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收到款項時,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
4、視同銷售貨物,貨物移送時,納稅義務發生。
5、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
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勞務或服務完成時,納稅義務發生。
6、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7、提供租賃服務時:不論服務是否提供,款項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8、轉讓金融商品時: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納稅義務發生。
9、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
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四
具體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
第二條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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