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借款”給個人,存在哪些涉稅風險?如何規避?
來源:每日稅訊 作者:馬昌堯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時常會發生一些個人向公司借款的現象,如:股東向公司借款,員工向公司借款,非公司員工向公司款等。
那么,公司“無償借款”給個人,是否存在涉稅風險呢?
1
一
公司無償借款給“自然人股東”,有何涉稅風險?如何規避?
1.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企業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或抽逃資金),納稅年度終了后(即過了年末或公司注銷清算時),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如:備用金、采購款等),將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自然人股東抽逃資金或從公司借款,很多時候金額較大,并不一定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作處理,納稅年度終了后未歸還的,將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財務人員能夠進行如下核算處理,將能極大的降低涉稅風險: 12月31日前,進行核算處理: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 下年度初,再進行核算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 貸:庫存現金
二
1.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文規定: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企業員工向公司借款,用于購買個人財物,如果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如果員工的借款屬于工作中臨時性的備用金、差旅費之類的,就不存在納稅的風險。 因此,員工在向企業借款時,借款用途就非常關鍵了。一定是要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借款,才不會有涉稅風險。
三
公司無償借款給“非企業員工”,有何涉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如果公司無償借款給非企業員工,那么要視同貸款服務,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繳納增值稅,相應的也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因此,企業無償借款給非企業員工,一定要考慮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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