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企業欠款長期不還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其他應收款中的個人欠款,有的是員工,有的為股東,有的為股東家屬,三年以上未結清項,是否欠款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非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后不歸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的,以及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其個人或家庭成員名下,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從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其個人或家庭成員名下,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在其名下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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