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給個人代開專用發票松綁?大家都說說看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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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市場變化和稅收征管需求,建議對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第五條進行修改,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晰對于“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放開為“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屬于禁止事項。今年5月1日后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此以外只能代開普通發票。筆者認為,為深入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 及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激發社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可以給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松松綁。
從一項建筑安裝勞務說起
張三,電工,自由職業者,今年5月為某企業(一般納稅人)在建工程提供了弱電安裝勞務,價款4萬元,合同完成,企業要求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張三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能否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目前,除了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其他還真不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該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營改增后,關于代開專用發票補充了新內容。其中,國家稅務總局(2016)第16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個人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目前政策可以得出: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筆者分析,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把“其他個人”排除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之外,可能有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征管系統對個人代開發票信息掌握不全,不為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能防止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其他個人在不同稅務機關分頭代開,甚至虛開。二是引導其他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納入稅收征管系統,規范征收管理。
限制為個人代開專用發票帶來的問題
可以看出,全面推開營改增后,稅務機關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只有兩種情況,即: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目前稅務機關確實不能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做法引發很多問題。
造成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票使用上的不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由此可見,其他個人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既然增值稅其他納稅人都可以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那么其他個人理應享有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
導致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如果稅務機關在其他個人繳納相應增值稅銷項稅款的前提下能為其代開專用發票,同時,一般納稅人抵扣方可依取得的代開專用發票記載的稅額抵扣其銷項稅金。這樣可以有效防止重復征稅,使流轉過程的稅金真正成為增值的稅金,增值稅抵扣鏈條將更加完整。
使得增值稅發票管理堵疏難結合。對于有代開需求但又無法通過合法正規途徑實現目的的增值稅個人納稅人,必然有人會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發票。如果開啟稅務機關為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的希望之門,會堵住極少數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代開牟利的通道,為依法納稅的個人以合法代開專用發票的便利。
影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推進。其他個人是創新業態的主體,在其經濟活動中,稅務機關能為其代開專用發票,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便利,會帶來創新創業的新局面。
建議給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松松綁
在征管實踐中,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中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范圍的有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6號公告、19號公告對此已有突破: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已經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實際操作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征管軟件技術問題也不難解決。
目前,我國正處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節點,社會就業形式非常靈活,經濟活動及“互聯網+”風云際會,為貫徹為民服務的辦稅理念以及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筆者建議,針對市場變化和稅收征管需求,及時修訂和調整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政策。對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第五條進行修改,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晰對于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全面放開為其他個人代開專用發票,為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松松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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