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車購稅征管辦法2月起施行 盤點新舊規定有何不同
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發布了新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車購稅征管辦法新舊規定到底有何不同?
增加了什么?
關鍵詞:兜底性條款 納稅期限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低計稅價格
兜底性條款
新辦法第一條增加了“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兜底性條款,并且在第二條增加了“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納稅期限
新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
新辦法第八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原件;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低計稅價格
新辦法第十一條對低計稅價格作了明確解釋。低計稅價格,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
同時,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低計稅價格確定計稅依據,但以下情形除外。
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修改了什么?
關鍵詞:征稅機關 身份證明 免稅
征稅機關
新辦法第三條把原辦法“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征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替換為“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身份證明
新辦法第七條只簡單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并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把原規定的“車主身份證明”修改為“納稅人身份證明”,因為車主不一定是納稅人。同時,刪除了提供相關證明的明細,其證明資料由各地國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免稅
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車輛。
這與原規定“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或者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相比,刪除了“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的免稅規定。也就是說,不在免稅圖冊范圍內的車輛,一律不予免稅。同時,新辦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歸并了什么?
關鍵詞:計稅價格 價外費用
計稅價格
新規定第九條用7個條款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同時,增加了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公式,以及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核定依據。另外,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涉稅處理情形。從而使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核算更加準確。
價外費用
新辦法第十條把價外費用歸納為“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這與原規定的價外費用,即“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相比較,刪除了原規定的“返還利潤、補貼、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同時,增加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范圍之內的保險費、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這樣便于征納雙方“對號入座”實際操作。
方便了什么?
關鍵詞:退稅 損毀丟失
退稅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是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是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三是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這與原規定“因質量原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情形”相比,退稅的情形更加廣泛,更符合實際。
與此同時,在提供申請退稅資料方面,新辦法要求更詳細,對上述3種退稅情形,都按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等情形,分類要求提供資料。這與原規定籠統地要求提供資料相比,更有利于征納雙方實際操作。
損毀丟失
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是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是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新辦法簡化了完稅證明損毀丟失程序,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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