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違約金,分情形開具發票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秦燕 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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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于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繳稅,是否應開具發票?這要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發生,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由于未發生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同時,因未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稅。類似的還有因合同未履行,已收取的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沒收或收到返還一方因未發生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不繳增值稅。定金被沒收或雙倍返還的一方,由于不能從對方取得發票,可以憑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例如,甲乙兩家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甲企業向乙企業采購特種鋼材一批,后因甲企業經營策略調整,不需要上述特種鋼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經協商,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違約金5萬元。因銷售行為未發生,乙企業收到違約金,不應開具發票,不繳增值稅。
情形二:合同履行,發生經營業務,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因延遲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銷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規定的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例如,甲乙兩家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甲企業向乙企業采購綠豆一批,乙企業按約定供應了綠豆,而甲企業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時支付貨款,延遲1個月才付清貨款。依合同約定,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10萬元的違約金就屬于價外費用,乙企業應將違約金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給甲企業開具發票。應當注意的是,違約金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應適用綠豆的稅率11%,并換算成不含稅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為0.99萬元〔10÷(1+11%)×11%〕。
情形三:合同履行,發生經營業務,銷售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購買方雖然收到違約金,但其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繳增值稅,不應開具發票。
例如,甲企業和乙企業建筑企業簽訂合同,約定由乙企業為甲企業建造辦公樓一棟。后因施工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建好的樓房質量有瑕疵,按合同約定,乙企業支付給甲企業違約金50萬元。
乍一看,合同已履行,支付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開具發票,實則不然。判斷是否要開具發票需看清是誰支付的違約金。建筑服務是由乙企業提供的,而上述違約金是乙企業支付給甲企業的。正常情況下,甲企業是付款方,而上述情況是甲企業收到了乙企業的違約金。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甲企業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業務,不應開具發票,也無須繳納增值稅。當然,甲企業可以從支付給乙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違約金,不一定讓乙企業支付。由于性質是一樣的,不影響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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