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能否取得發票
來源:中國稅網每日稅訊 作者:中國稅網每日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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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財稅專家撰文指出,發票不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舉例時都會列舉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等為憑;企業支付的法院判決的賠款,可以人民法院判決書、付款單據等為憑;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銀行出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等為憑。
那么問題來了,銀行收取貸款利息究竟能不能開具發票,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取得發票?
答案是:銀行能夠開具正規發票,企業也能夠取得正規發票。
筆者之前也一直認為企業不能從銀行取得發票,直到“營改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并列舉了“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六項有效憑證。
筆者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中發現,目前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難以取得銀行開具的正規發票,但不是銀行不能開具,而是開具比較麻煩,很多銀行不愿意開具。銀行僅出具《貸款扣款回單》或《結息單》等自制憑證,不是上述政策規定的“有效憑證”,因而不能據此差額扣除。筆者請示了上級稅政部門,答復與筆者的結論一致。
筆者團隊一位同事的丈夫在銀行工作,她咨詢了她丈夫,她丈夫表示從未聽說銀行還要開發票。企業找了兩次銀行,均被銀行拒絕。企業認為這是筆者在故意刁難,揚言要投訴,但在咨詢了律師以后,認識到筆者說的沒錯。在律師的幫助下,企業表示要向銀行總行投訴,銀行遂答應開具發票,但要等兩個月。兩個月后,企業終取得銀行出具的正規發票。
長期以來,由于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從不開具發票,致使企業誤以為銀行開不出發票,不向銀行索要發票;即使索要發票,銀行也以種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取得。當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發票時,反倒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后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但由于銀行的強勢,借款企業當然不敢拒收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
回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來,那么,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是否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不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稅法并沒有規定“合法有效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憑據、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據都屬于“合法有效憑據”,可以據此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筆者非常認同7月1日《中國稅務報》B3版《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簡稱《成》文)一文的觀點:“在企業應當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下,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能夠從銀行取得發票,那么“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成》文還有一個觀點,叫做“法不強人所難”。筆者也十分認同。很多企業認為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從銀行取得發票就是強人所難,這是誤解,真正強人所難的是銀行,不是稅務機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應當取得發票,但把企業夾在中間是不恰當的,稅務機關應對銀行加強監管,規范銀行開具發票。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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