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詳解財稅〔2017〕58號:建筑服務營改增試點政策重大變化!
來源:每日稅訊 作者:邱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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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解析:1、符合條文規定的工程服務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因此,在財稅〔2017〕58號文未下發前,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對于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對于總承包單位而言屬于提供甲供工程,總承包單位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辦法。但是該文件發布后,自2017年7 月1日起,總承包單位不能再做選擇,只能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而不能適用一般計稅辦法,也就是說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對于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該工程服務不再是甲供工程。
2、主體為總承包方,分包方不適用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因此,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主體結構應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如總承包將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提供工程服務分包給分包方,對于總承包方適用簡易計稅,那么分包方能否能適用簡易計稅?
一般而言,分包方(一般納稅人)能否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根據工程項目是否為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項目,如果不屬于前述三種項目,分包方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3、針對的是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該條中規定的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但該工程服務僅是對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的。非房屋建筑,如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不適用。
4、建設單位僅限于自行采購四種材料
“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僅限于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這四種材料。這四種材料建設單位可部分自行采購這四種材料之中的一種、二種、三種或四種,也可全部自行采購四種材料之中的一種、二種、三種或者四種。對于部分自行采購的,沒有數量限制,只要建設單位有采購,就屬于自行采購部分上述材料。建設單位僅提供水電的,該工程服務仍屬于甲供工程,總承包方可以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建設單位自行采購部分鋼材,總承包方應采用簡易用計稅方法;建設單位自行采購部分鋼材、部分預制構件,總承包方應采用簡易用計稅方法。
自行采購是指建設單位外購,抵債,接受入股取得。建設單位自產,原則上不屬于自行采購。
比如,鋼材生產廠家,建設辦公大樓。該辦公大樓的鋼材部分使用廠家生產的鋼材,其他材料均由總包方提供。則總包提供的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屬于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采用簡易計稅辦法。
5、如何判定所述工程服務的時間節點,文件并不明確
需要注意的事,如何判定所述工程服務的時間節點,文件并不明確,是2017年7月1日起新簽訂的工程服務合同,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比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2016年7月1日簽訂總包合同,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按季結算工程價款,到2017年7月1日該工程尚未完工。該工程服務已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但2017年7月1日以后,是否仍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全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者前半部分適用一般計稅,后半部分適用簡易計稅?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解析:刪除“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預收款時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照如下規定判斷:發生建筑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不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可向購買方開具收款收據,如向購買方開具發票的,則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計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收款能否向購買方開具不征稅發票,需要后續文件進一步明確。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解析: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預繳增值稅。該預繳的增值稅根據項目地所在區域,繳納到應稅服務發生地或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如為小規模納稅人,預繳稅款=(預收款-分包款)÷(1+3%)×3%;如為一般納稅人,該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辦法的,預繳稅款=(預收款-分包款)÷(1+3%)×3%,否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預繳稅款=(預收款-分包款)÷(1+11%)×2%
需要注意:分包款扣除憑證文件中尚未明確,需待后續文件做進一步明確。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解析: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4〕2號,以下簡稱002號文件)第三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的規定,你省一些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號文件的規定免征營業稅。
該條款是對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規定優惠的延續。另外,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其流轉方式不再限于出租方式,還包括轉包、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解析: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票據貼現時,貼現機構在貼現日是一次性取得貼息的。如果按照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五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貼現機構取得貼息時就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就取得的貼現利息全額繳納增值稅。
該條款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處“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是金融機構持有票據的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收入。金融機構轉貼現業務不再免繳增值稅。
作為過渡政策,對于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解析:1、說明文件的執行時間。第五條從2018年8月1日起執行,一至四條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該條是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的規定。該條規定意在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增值稅集團納稅制度,完善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目前,集團納稅制度尚未在《增值稅條例》中體現,《試點實施辦法》制定該條規定,對于完善現行增值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試點過程中探索實施集團納稅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
該條廢止,說明我國將不再建立增值稅集團納稅制度。
另外,該條廢止,并不是說總分機構不能匯總納稅了。對于總分機構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上述條款規定的是,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第五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轉貼現業務,不再免征增值稅,應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將上述條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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