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有關利息支出的權威答
來源:中稅網每日稅訊 作者:中稅網每日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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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備案能否享受稅收優惠?以下是中國稅網核心期刊《財稅實務問答》推出的一期專題,解答納稅人實際操作中遇到的熱點問題。
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問:因公司經營需要,計劃向員工籌集資金500萬元,參與人數規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簽訂借款合同,直接讓員工將款項打入公司的基本戶,該部分利息是否能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民間借貸稅收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核算應稅勞務的發生,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
第十二條規定,應稅勞務發生后,納稅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申請開具合法票據。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自然人借款,可以稅前扣除,個人應當向公司提供符合規定的發票。
2、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另一企業借款并付息,對方為非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但是應當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關聯方借款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都是非金融企業),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能否全額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按照同期同類金融企業借款利率支付母公司的借款利息,債資比不超標的情況下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如果債資比超過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計算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金額。
4、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是2012年新開辦的企業,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先期投入2500萬元,尚欠500萬元。2013年,公司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期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你公司2013年投資額、借款額沒有發生變化,那么將2013年發生借款至年末視為一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60×500÷1000=30(萬元)。
5、統借統還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集團公司統一向銀行借款,分撥給下屬單位使用,集團公司按照銀行借款利率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集團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開發票,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公司收取的統借統還利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對于下屬單位的稅前扣除問題,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只是針對房地產行業有相關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部分地方將該政策擴大了適用范圍,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如:
《天津市地稅國稅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5號)第六條資金拆借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實行統貸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公司與所屬子公司應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按照協議實際占用資金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與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一致的部分,準予扣除。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3號)文件第二條關于企業統一借款轉借集團內部其他企業單位使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的,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但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不得重復扣除。”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八條規定:對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采取“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程序申請使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信貸資金管理方式的,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貸款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繼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52號)第六條關于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后劃撥給下屬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問題規定,企業集團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機構)對下屬企業實施緊密型管理,采取由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然后劃撥給下屬企業分別使用的,總機構按使用銀行借款金額分配給下屬企業的利息可承認扣除。向下屬企業分配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合理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確認并出具適當的證明資料。
企業集團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機構)對下屬企業實施緊密型管理,采取由總機構統一向銀行借款,然后劃撥給下屬企業分別使用的,總機構按使用銀行借款金額分配給下屬企業的利息可承認扣除。向下屬企業分配的利息金額是否正確合理,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審查確認并出具適當的證明資料。
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如何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按銀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4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分4年還是在支付利息時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關于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
《寧波市國稅局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規定:
十四、利息支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是列支在還本付息當年度,還是按權責發生制要求進行追溯調整?計提的利息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單位借款1000萬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該企業借款第一年記賬,借:財務費用100萬,貸:應付賬款(預提費用)100萬。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因此,負債人應該在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實際支付利息后,方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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