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財稅處理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段暉 吳曉峰 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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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款后發貨
(一)與預收貨款銷售方式比較
先收款后發貨的情形,與預收貨款銷售貨物的主要區別如下:
1. 合同關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不簽訂書面合同;而預收貨款方式,它源于書面合同的約定。
2. 控制權轉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直接交付貨物,即便是擬制交付,購貨方可以隨時提貨;而預收貨款方式一般是在合同約定的特定日期,才能提取貨物。
3. 定價方式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收款時價格已經確定;而預收貨款方式,收款時價格可能不確定。
4. 付款程度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收取全部價款;而預收貨款方式,一般是預收部分貨款。
5. 貨物特征不同。直接收款方式,貨物一般是流通物,生產周期短,可分割交付;預收貨款方式,貨物一般是合同定制物,生產周期長,不可分割交付。
(二)直接收款方式財稅處理案例分析
A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收到客戶貨款103萬元,同時開具提貨單,提貨單注明混凝土型號和提貨數量,客戶可以隨時提貨。但因為貨源緊張,客戶需要排隊等待提貨,并約定非產品質量原因不退貨不退款。假定A公司商品混凝土符合簡易計稅條件。
1. 增值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納稅義務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因此,A公司應當于收款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2. 開具發票: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四)項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3. 會計處理:客戶交款時無現貨,其成本不能可靠計量,且客戶不能取得其商品控制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因此,A公司應當于收款時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103
貸:預收賬款 100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3
4. 企業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一)項規定,由于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客戶不能有效控制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這與會計的處理是一致的。
先發貨后收款
(一)與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比較
先發貨后收款的情形,與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的主要區別如下:
1. 合同關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不簽訂書面合同;而賒銷方式,源于書面合同的約定。
2. 貨物確認不同。直接收款方式,其貨物主要是質量有待客戶確認;賒銷方式,其貨物包括質量已經得到客戶確認。
3. 控制權轉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其貨物控制權需待收款或索取款項憑據時才能發生轉移;賒銷方式,其貨物控制權已經轉移。
4. 付款目的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未即時付款是因為貨物有待確認;賒銷方式,未即時付款是為了緩解客戶的資金壓力。
(二)直接收款方式財稅處理案例分析
B公司通過網購平臺銷售M材料,雙方商定價款11.7萬元,并約定驗貨后付款。2017年9月28日B公司發貨,10月9日客戶驗貨后即時付款。假定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 增值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B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10月9日收到貨款時,即發生納稅義務。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即使會計上暫估收入入賬,只要未開具發票,B公司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亦不發生納稅義務。
2. 開具發票: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和《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因此,B公司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10月9日收款時,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
3. 會計處理:B公司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因為貨物待客戶確認,其控制權沒有轉移,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2017年10月9日收款時,會計上應當確認收入,這與增值稅規定一致。
如果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會計上暫估收入入賬,B公司亦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
4. 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一)項規定,2017年9月28日發貨時,B公司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2017年10月9日收款時,應當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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