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筆者發現大多數企業只關注了營改增對流轉稅的影響,而忽視了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現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臨近,企業應注意營改增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一)收入減少
營改增之前,企業按照含稅價格確認收入。營改增后,企業按照不含稅價格確認收入,比營改增前收入減少。
例1:營改增前,某建筑企業取得收入100萬元,營業稅稅率3%,該項業務企業應確認收入1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00
營改增后,該建筑企業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取得收入100萬元,應確認收入90.09萬元(100÷1.11),比營改增前有所減少,同時以銷售(營業)收入為扣除基數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也相應減少。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9100
(二)稅前扣除項目減少
1.可扣除的流轉稅減少
營改增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營改增之后,企業繳納增值稅不能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這是營改增對企業所得稅明顯、也是簡單的影響。
2.可扣除的成本費用減少
營改增之前,企業支付的運費、租金或其他服務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營改增后,這部分費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包含進項稅額的部分就不能再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購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變化
營改增前,非試點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計稅基礎是價稅合計價。營改增后可以抵扣,計稅基礎是不含稅價,導致折舊發生變化。
例2:某銀行于2016年2月購買了一輛車,不含稅價格為20萬元,外購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是價稅合計金額23.4萬元(20+20×17%)。按照5年折舊,2016年3月和4月的月折舊額是0.39萬元(23.4÷5÷12)。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營改增后,該銀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又購買了一輛車,能夠抵扣進項稅額,計稅基礎是不含稅金額20萬元。企業按照5年折舊,2016年7月~12月的月折舊額是0.33萬元(20÷5÷12)。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也就是說,同樣價格的車,在營改增前后確認的計稅基礎是不同的,營改增后的計稅基礎要小于營改增前的計稅基礎,從而折舊金額也要小于營改增前的折舊金額。
匯算清繳案例分析
(一)營改增前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比
例3:某酒店全年取得營業收入5000萬元(含稅),當年購買原材料2000萬元(假設均為17%稅率,可以稅前扣除),支付租金10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800萬元。無納稅調整。
1.營改增前:
繳納營業稅:5000×5%=250(萬元);
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50×10%=25(萬元);
會計利潤:5000-2000-1000-800-250-25=925(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925×25%=231.25(萬元)。
2.營改增后(假設原材料和租金都取得專用發票):
繳納增值稅:5000÷1.06×6%-(2000÷1.17×17%+1000÷1.11×11%)=-106.68(萬元);
會計利潤:5000÷1.06-2000÷1.17-1000÷1.11-800=1306.68(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1306.68×25%=326.67(萬元)。
例4:接例3,該酒店原材料2000萬元中只有500萬元取得專用發票,租金取得專用發票。
繳納增值稅:5000÷1.06×6%-(500÷1.17×17%+1000÷1.11×11%)=111.27(萬元);
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11.27×10%=11.13(萬元);
會計利潤:5000÷1.06-500÷1.17-1500-1000÷1.11-800-11.13=1077.6(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1077.6×25%=269.4(萬元)。
例5:接例3,該酒店原材料2000萬元都沒取得專用發票,租金取得專用發票。
繳納增值稅:5000÷1.06×6%-1000÷1.11×11%=183.92(萬元);
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83.92×10%=18.39(萬元);
會計利潤:5000÷1.06-2000-1000÷1.11-800-18.39=997.69(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997.69×25%=249.42(萬元)。
(二)2016年分段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新試點企業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的收入是含稅收入,支出也是含稅支出。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稅收入,支出若可以抵扣也是不含稅支出。企業所得稅按年度計算,因此收入和支出都要分段計算。
例6:某酒店全年取得營業收入5000萬元,當年購買原材料2000萬元,支付租金10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80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41萬元(均為餐費),6月購入一臺固定資產,按10年計算折舊(該折舊不包含在800萬元內)。
1.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
繳納營業稅:5000×5%=250(萬元);
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50×10%=25(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100÷10÷2=5(萬元);
會計利潤:5000-2000-1000-800-250-25-5=92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5000×0.5%=25>41×60%=24.6(萬元),調增:41-24.6=16.4(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920+16.4=936.4(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936.4×25%=234.1(萬元)。
2.2016年度匯算清繳,情況如下表(單位:萬元)
2016年度 收入 原材料 租金 相關費用
1月-4月 1500 500 300 300
5月-12月 3500 1500 700 500
合 計 5000 2000 1000 800
營改增后購入的原材料、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均取得專用發票并抵扣。
繳納營業稅:1500×5%=75(萬元);
繳納增值稅:3500÷1.06×6%-(1500÷1.17×17%+700÷1.11×11%+100÷1.17×17%)=-103.74(萬元),留抵。
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5×10%=7.5(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100÷1.17÷10÷2=4.27(萬元);
會計利潤:(1500+3500÷1.06)-[(500+1500÷1.17)+(300+700÷1.11)+800+75+7.5+4.27]=1202.44(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00+3500÷1.06)×0.5%=24.01<41×60%=24.6萬元,調增41-24.01=16.99(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202.44+16.99=1219.43(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19.43×25%=304.86(萬元)。
對比一看,營改增后比營改增前多繳納企業所得稅70.76萬元(304.86-234.1),是稅負增加了嗎?
企業賺的是稅后利潤(簡化計算),該酒店:
2015年度稅后利潤:936.4-234.1=702.3(萬元);
2016年度稅后利潤:1219.43-304.86=914.57(萬元)。
營改增后比營改增前稅后利潤增加212.27萬元(914.57-702.3),即企業多賺了212.27萬元,這就是減稅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