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理解“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當月”
來源:中國稅務報-中國稅網 作者:唐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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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納稅人咨詢,企業發生不動產在建工程支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法規規定分兩年抵扣進項稅額,但對第一年什么時間開始抵扣,第二年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把握不準,筆者從法規和實務角度作出以下分析。
法規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四條第(二)款規定,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規規定看似非常清楚,即企業從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的固定資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要分2年扣除,第一年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抵扣60%,第二年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剩余40%部分。但是公告并未對“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作出具體的解釋,那么如何準確理解“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當月”是抵扣進項稅額的關鍵。
在實務工作中,“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當月”有以下3種理解方式:
1.為開具扣稅憑證的當月
開具扣稅憑證的當月,就是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開具日期當月,以該日期作為“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當月,便于計算,且如果抵扣憑證接受方(以下均簡稱納稅人)在扣稅憑證開具的當月同時取得,并按規定在當月認證申報抵扣,則按照扣稅憑證開具的當月為起點符合規定。但是,實際經營中經常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收到扣稅憑證,納稅人在收到抵扣憑證時,離扣稅憑證開具日期已過去一個月或者數月,如果此時仍按照抵扣憑證開具日期為起點計算,不符合規定。
2.為納稅人實際拿到扣稅憑證的當月
以納稅人實際拿到扣稅憑證的當月計算,似乎更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規定。但是實務中,納稅人實際拿到抵扣憑證的時間,不易確定。內部管理較為規范的大型企業,票據均存在一個傳遞流程,抵扣憑證首先拿到的不是財務部門,而是業務人員,此時是以財務部門拿到的時間為準,還是只要業務人員拿到就開始計算?因此按照納稅人實際拿到的當月計算,在實務中無法操作,稅務機關也無法監管納稅人實際拿到扣稅憑證的日期。
3.為納稅人認證申報抵扣的當月
以納稅人認證申報抵扣的當月計算,一是納稅人只有認證申報后,當期方可抵扣第一年的60%;二是納稅人申報抵扣后,在申報系統中很容易查詢記錄,便于納稅人在第13個月準確抵扣剩余40%待抵扣進項稅額,也便于稅務機關監管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情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3種理解方式更有利于實務操作,更符合法規本意,應以納稅人認證申報抵扣的當月作為“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
(作者單位:山東威德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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